短视频侵权风险介绍与防范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围绕知识产权的矛盾和冲突,短视频用户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并传播短视频或者直接搬运他人短视频的行为频发。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短视频着作权司法保护研究》报告,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相关纠纷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短视频侵害其他作品着作权引发的纠纷,一类是短视频作品自身的着作权受到侵害引发的纠纷。针对这两类问题,我们将分两期进行介绍,本文主要介绍短视频作品可能的着作权侵权风险。
一、短视频行业概述和侵权情况
相较于传统长视频,短视频内容呈现方式更为多元,创作门槛更低,使短视频内容多样化的特征日趋明显。根据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短视频平台着作权侵权法律问题研究》报告,短视频可分为以下叁类:
(1)原创类短视频,即由创作者根据创意策划、脚本、音乐、演员等拍摄制作,独创性较强,一般采用自己制作的镜头素材。
(2)二次创作类短视频,即由用户利用已有作品的视频素材进行剪切、加工创作,引用素材主要集中在影视、综艺、动漫、体育及游戏等领域。根据短视频的内容形式,二次创作类短视频可进一步细分,参见下表。
(3)搬运类短视频,即直接将影视、综艺、动漫等作品原封不动地搬运至短视频平台,除了按照短视频时长要求分段截取以外,不加任何剪辑,也不加入任何原创元素。
其中,搬运类短视频的侵权行为最易判断,但前两类看似&濒诲辩耻辞;创作&谤诲辩耻辞;的视频也可能踩雷。下面我们将分别对大家容易中招的情况进行介绍和分析。
二、原创类短视频侵权风险
(一)背景音乐别乱用
背景音乐(BGM)是原创短视频作品中侵权风险高发之 之处。许多创作者在选择音乐时,往往只注重其与视频内容的契合度和流行度,却忽视了版权问题。例如,在(2019)京0491民初22014号案件中,北京春雨听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制作商业广告推广短视频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Walking On the Sidewalk” 作为背景音乐并传播,该视频播放量近 600 万次。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该音乐版权独家专有使用权,认为录音制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000 元及合理开支 3000 元。这警示创作者,即便非以盈利为目的,只要在公开平台传播的短视频中使用未经授权音乐,就可能构成侵权。
(二)文案抄袭要不得
在创作短视频时,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作为短视频的文案或字幕,若未获得授权,同样会构成侵权。在(2020)沪0104民初16034号案件中,某原告在 “知乎” 就特定话题发表文字作品,收获众多关注与点赞,不日发现抖音 “琦哥玩车” 账号未经许可将其文字作品改编成短视频发布,视频内容与原作基本一致,且置顶后收获大量点赞与关注。法院认定,原告为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授权,擅自翻拍原告作品,未标注作者信息,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等多项权利。最终,被告被判赔偿经济损失 4000 元及合理费用 2050 元。抄袭行为不仅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使其无法获得应有的认可,还侵犯了其财产权,因为侵权者通过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获取了流量和关注,可能会对原作者的创作收益产生影响。
叁、二次创作类短视频的红线在何处?
(一)剪辑、盘点、混剪等二次创作的侵权误区
剪辑热门影视作品片段用于短视频创作属于&濒诲辩耻辞;二次创作&谤诲辩耻辞;的范畴,也是侵权的高发区。一些创作者为吸引观众眼球,会选取热门电影、电视剧的精彩片段进行剪辑拼接,制作成所谓的&濒诲辩耻辞;精华版&谤诲辩耻辞;或&濒诲辩耻辞;解说版&谤诲辩耻辞;短视频。实际上,各类影视剪辑短视频在未经许可对外发布时,都存在侵权风险。纯剪辑类短视频通过切割影视作品保留特定情节,还原故事脉络、剧情和人物关系,从而侵犯了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影视解说短视频虽会创作解说词,但因其包含原作品的视听片段内容,同样可能侵犯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影视混剪短视频虽然通常不会实质性替代原作品,但可能歪曲、篡改原剧情和人物角色设定,且使用多部作品的内容,进而侵害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权利。原影视作品的权利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濒诲辩耻辞;合理使用&谤诲辩耻辞;难合理
在二次创作类短视频侵权诉讼中,侵权方往往会提出&濒诲辩耻辞;合理使用&谤诲辩耻辞;抗辩。根据《着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了&濒诲辩耻辞;叁步检验法&谤诲辩耻辞;来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一是使用必须属于特定、特殊情形,如个人学习、研究、欣赏,适当引用,为报道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等;二是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叁是不得不合理地损害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多数二次创作短视频难以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短视频平台着作权侵权法律问题研究》报告中指出,既往的短视频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例中普遍对合理使用抗辩不予支持。
四、短视频侵权,需要负何责任?
(一)创作者的侵权责任
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短视频创作者需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着作权法》,一旦被认定侵权,创作者需要停止侵权行为,即删除侵权短视频;赔偿着作权人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会根据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传播范围等因素确定;还可能需要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行为对着作权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短视频平台的责任
短视频平台作为内容传播的重要载体,在侵权问题中也扮演着关键角色。《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当权利人向平台发送侵权通知后,平台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在判断平台是否&濒诲辩耻辞;知道或应当知道&谤诲辩耻辞;时,算法推荐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平台通过算法对侵权内容进行了推荐,且在人工审核或其他环节有接触和识别侵权信息的机会却未采取措施,就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此外,对于是否应赋予平台一般性的事先审查过滤义务,目前仍存在争议。虽然技术的发展使平台具备一定的内容识别能力,但考虑到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阶段、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特点等因素,我国尚未在立法上为平台设定此类义务。
五、结语
防范短视频侵权风险,创作者首先要有强烈的版权意识,在使用任何素材前,务必确认是否获得了合法授权。对于音乐、图片、视频和文字作品等,应尽量使用无版权风险的素材,如平台提供的免费且有授权的资源或自行创作的内容。此外,平台应加强管理,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利用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内容。同时,平台可通过宣传和引导,增强用户的版权意识,营造良好的创作环境。
作者:郭春飞律师团队